當一方違反貿易契約時,就會出現一個關鍵問題:合同的無辜方應如何計算違約方應賠償的損失?雖然市場上的大多數參與者都知道損害賠償是根據市場差價來計算的,但並不是每個人都完全清楚在貿易契約中計算損害賠償時應正確使用的貨物數量。
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大多數貿易合同並沒有嚴格規定具體的交貨數量,而是規定了一定的範圍,如 "5.000 - 6.000 公噸 +/- 10%"。
一般原則
根據英國法律的既定原則,評估違約損害賠償的基礎是違約方的行為造成索賠方最不利的情形。這呈現在具體的法律規定中,並在主要判例法得到具體的確認。
它在實踐中意味著什麼?讓我們舉個例子:
A 應向 B 交付 5.000 - 6.000 公噸 +/-10% 的貨物,但 A 沒有這樣做。在這種情況下,損害賠償應根據 A 本應交付給 B 的最低可能貨物數量計算,即 4.500 公噸。
上述計算基礎在 Bunge Corporation 訴 Tradax Export S.A. [1981] 一案中得到明確確認:
在本案中,契約規定由賣方選擇供應 15,000 公噸大豆±5%,每月交貨 5,000 公噸。當買方未能履行其義務時,Gafta 仲裁機構最初按照 5,000 公噸的交貨量計算損害賠償。
然而,上訴法院根據 "最低義務"—4,750 公噸--重新計算了賠償金。最高法院,即上議院,參照上述原則,維持了這一裁決。
GAFTA 契約與 FOSFA 契約的區別
由於 90% 以上的軟性商品貿易契約都適用 GAFTA / FOSFA 格式,因此有必要指出,相關契約規定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與上述原則不同。
亦即,根據 GAFTA / FOSFA 契約,損害賠償是根據契約平均貨物數量計算的。
例如,根據 Gafta 第 49 號契約(與 GAFTA 的其他格式一樣),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如下:
"損害賠償(如果有的話)應按具體請求的數量計算,但如果沒有載明這樣的數量,則按契約所載之平均數量計算,任何一方的任何選擇權應被視為已相應行使,以有利於適用契約平均數量"。
同樣,FOSFA 的格式也規定使用契約平均貨物數量以計算損失。例如,FOSFA 第 25 號合同規定如下
"對違約方的損害賠償應限於契約價格與違約當日實際或估計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損害賠償按契約平均數量計算"。
因此,於GAFTA / FOSFA契約中 ,如果 A 應向 B 交付 5.000 - 6.000 公噸 +/-10% 的貨物,而 A 沒有這樣做,則應根據契約平均數量(即 5.500 公噸)而不是可能的最小數量來計算損害賠償。
結論
貿易契約下的損失計算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應在每個具體案例中進行全面考慮,以最大限度地維護您的權利。
然而,瞭解上述基本原則將有助於您在應對契約違約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們的團隊在與損害賠償相關的所有問題上都有著豐富的經驗,我們很樂意在緊急情況下為您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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