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質至關重要
在任何銷售契約中,貨物品質都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無論供應的貨物是什麼類型。
然而,在運送各類農產品時,品質就顯得尤為重要,因為此類貨物通常容易腐爛,在儲存過程中或直接在運輸過程中往往會失去契約規定的品質、規格。
從英國法律的角度來看,在銷售契約中,品質始終被視為一項基本條款,違反該條款的他方有權終止契約。
有鑒於此,市場參與者必須清楚地瞭解如何最好地於契約中規範品質控制,以避免履行契約過程中所生的潛在風險。
下面,我們將從抽樣程序、測量人員的參與、質量證書的頒發等方面進行探討。
品質,而不是描述
首先,有必要澄清 "品質 "和 "描述 "這兩個術語之間的區別。兩者都指契約規定的貨物特徵。但是,"描述 "涉及貨物的物理特性,如形狀、顏色、氣味、大小等。
同時,"品質 "是指貨物的化學特性(條件),例如水分含量、蛋白質含量、含油量、沈澱物含量等。
不過,這種邏輯也有例外。例如,穀物貨物中存在伏牛子被認為是 "品質 "問題,儘管伏牛子的種子會對貨物造成物理污染,但這是通過肉眼檢查來定奪。
無論如何,在簽訂契約時,雙方應明確規定哪些品質指標被視為基本指標,這些指標必須在品質檢驗和簽發最終證書時確定。
證書最終核發於...
最終品質證書是確認所交付貨物符合契約要求的重要文件,因此,就品質而言,賣方已適當履行了其義務。
最終證書通常在裝貨港或卸貨港簽發。在這兩種選擇中如何取捨,通常取決於契約中適用的交貨基礎條款。
在 CIF 情況下,運輸的主要部分由賣方安排,最終證書通常在卸貨港簽發。這種選擇對買方更為有利,因為最終的品質檢驗是在貨物已經實際運抵目的地時進行的。
同時,如果契約是以FOB為基礎簽訂的,最終證書一般在裝貨港簽發。從買方的角度來看,在裝貨港簽發最終證書是一個不太有利的選擇,因為根據銷售契約,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品質劣化,賣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Alfred C. Toepfer 訴 Continental Grain Co [1974] 1 Lloyd's Rep 11 一案充分說明瞭最終證書條款的重要性。
在該案中,CIF 賣方被要求提供符合特定品質的小麥。雖然小麥品質劣化,但檢驗員錯誤地簽發了一份證書,稱小麥符合契約規定的規格。這一瑕疵直到卸貨時才被發現,但法院仍然認為買方必須全額付款,因為根據契約條款裝貨時的證書是最終的和有約束力的。
契約雙方應明確規定簽發最終品質證書的時間和地點,以避免在解釋時出現任何歧義。在發生爭端時,最終證書將在確定賣方是否履行了按契約質量交付貨物的義務方面發揮決定性作用。
誰應該簽發最終證書?
在實踐中,頒發最終品質證書的過程包括兩個階段:
1) 取樣,在此基礎上進行品質分析;
2) 進行品質分析並頒發相應證書。
雙方應在契約中明確規定哪些人員(組織)有權執行這兩項行動。
重點是,如果抽樣工作是由契約中沒有載明的測量員執行,那麼根據這些樣品簽發的最終證書將被視為無效。此外,抽樣程序本身也應明確規定,即是由雙方各自指定的兩名測量員共同進行,還是由其中一方指定的一名測量員進行。
這同樣適用於最終證書的簽發。如果最終證書是由未經授權的檢驗員簽發,則該證書不能作為所交付貨物不符契約品質的證據。
與此同時,還必須明確規定在一方質疑最終證書上的結果時重新評估品質的程序。
儘管 GAFTA / FOSFA 標準化契約中通常規定了這種程序,但買方可能會試圖辯稱最終證書具決定性,其結果不受重新審查拘束。
例如,在 Fortior 最近的一個案例中,CIF 合同下的買方試圖降低已交付貨物的價格,理由是最終證書確認了貨物品質不符契約所求。然而,該最終證書是根據買方指定的單一檢驗員對貨物進行抽樣後簽發。
由於合契約中沒有明確規定重新檢測質量的程序,買方根本不理會賣方提出重新檢測的所有請求,堅持該證書具有決定性和最終性。
方法是什麼?
品質評鑒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調查人員在品質分析過程中使用的方法。
問題是,GAFTA/FOSFA 標準化契約往往要求按照其規定的方法進行品質分析。然而,這些方法並不涵蓋特定契約框架內可能需要的所有類型的分析。
同時,如果檢驗員使用的方法沒有在上述方法中明確規定,買方就有機會爭辯分析未按照契約所求執行。因此,根據這種分析結果簽發的品質證書將被視為無效。
在 Veba Oil Supply and Trading GmbH v Petrotrade Inc.[2002] 1 Lloyd's Rep 295 一案中,買方對使用契約規定以外的方法進行取樣和分析的有效性提出質疑。法院認為,如果雙方同意使用 A 方法進行的判定具有約束力,那麼使用 B 方法進行的判定-即使在技術上是合理的-除非經雙方明確約定,也不具有約束。該裁決重新確認,在系列契約的背景下,契約約定條款對檢測方法的確定性具有優先權。
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可以在契約中規定,某些品質指標可以由測量人員根據自己的方法或公認的標準進行評估。
在這前提下,還值得一提的是 "微量 "規則的存在,該規則允許對契約質量規格的微小偏差不被視為違約。
但是,這種小偏差的允許範圍並非自動確定,而是取決於特定貨物和所適用的標準化契約。
有鑒於此,如果契約雙方有意納入此類條款,則應在契約中明確規定具體指標適用的允許偏差。否則,應明確規定不允許偏離規定的指標,任何偏離都將使買方有權終止契約。
建議
為盡量減少負面情況,貿易商應在契約中明確規定以下事項:
1) 簽發最終品質證書的時間和地點;
2) 授權抽取樣品和/或進行最終品質鑒定並頒發相應證書的檢驗員姓名;
3) 重新檢測貨物品質的程序。如果您不希望採用標準程序,則必須盡可能詳細、清楚地載明替代程序;
4) 不適用標準化契約所採特點指標的品質評估方法。
這些建議將有助於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對細節的關注和嚴格遵守既定標準是成功履行契約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