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是世界上主要的葵花籽油生產國和出口國之一。貿易商在進行大量油品交易的同時,也須應付各種伴隨而來、與履行契約義務相關的糾紛。這些糾紛主要由FOSFA仲裁來處理。
在本篇文章中,我們將解釋FOSFA仲裁的程序和費用,以及如何提高您在該仲裁中成功的機會。 FOSFA(國際油、油籽和油脂協會 Federation of Oils, Seeds and Fats Associations)於1863年在倫敦成立,其主要的宗旨為保護和促進油、油籽和油脂的貿易。
FOSFA的業務範圍主要橫跨三個領域:它既是一個發展和保護油品交易的平台,也負責相關仲裁的案件管理,並起草標準的形式合同。據FOSFA統計,全球85%的油品及油脂交易皆是使用FOSFA合同進行的。
目前FOSFA總共起草了超過50種形式合同。每種合同都有各自的編號,涵蓋不同的商品和交貨條件。例如,FOSFA 53適用於以FOB條件銷售植物油和魚油的交易,FOSFA 54則適用於以CIF條件銷售/購買同類商品的交易。 FOSFA 4a則適用於買賣歐洲油籽等的交易。
於合同中指定FOSFA仲裁-需注意什麼?
FOSFA合同規定,當事人間的糾紛應受英國法律管轄。
同時,FOSFA的仲裁示範條款中含有所謂的Scott v Avery條款,與GAFTA仲裁示範條款不同,該條款禁止當事人至法院尋求臨時措施(interim measures),如全球凍結令(WFO) 等。若當事人欲在合同中使用FOSFA示範條款,卻不想受限於此種規定,則應移除示範條款中禁止申請臨時措施的部分。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例如,當一方扣押有爭議的貨物時),另一方可向高等法院申請「反訴禁令」。這是一項法院命令,禁止案件在仲裁之外的任何地方受審。通常情況下,此類命令亦會規定仲裁費用由違反條款的一方支付。
適用規則 FOSFA最新版本的規則修訂於2021年4月1日 需注意的是,仲裁程序中所適用的規則應為訂立合同時有效的規則,而非爭端發生時有效的規則。例如,若合同是在2020年12月簽訂的,而爭議是在2021年4月1日之後發生的,則應適用2020年4月1日、而非2021年4月1日修訂的FOSFA仲裁規則。
FOSFA的仲裁規則和形式合同是不公開的,需要收費使用。舊的規則和形式合同可應要求提供給FOSFA成員。
另一點值得注意的是,FOSFA會定期更新其仲裁規則和形式合同。此種更新可能是實質性的,會對仲裁結果產生重大影響。例如,目前FOSFA的仲裁規則將非質量糾紛(non-quality claims)的時間限制從120天延長到一年。
時間限制 FOSFA針對仲裁通知的提交規定了兩種不同的時間限制,取決於糾紛的類型。
- 產品質量糾紛 :自卸貨日(若根據CIF、CIFFO、C&F合同)或交貨日(若根據FOB、Ex-tank、Ex-mill或Ex-store合同)起90天內。
- 所有其他糾紛:從貨物實際裝運或交付起1年內,或從裝運/交付合同結束日起1年內(以較晚結束者為準)。
需注意的是,前一版的規則(2021年4月1日前有效力)對非質量糾紛僅提供120天的較短時限。
仲裁費用. FOSFA的仲裁是英國最便宜的商業仲裁之一。在提出仲裁申請的30天內,申請人必須支付押金。初級仲裁時的押金為5,000英鎊,上訴時則為10,000英鎊。費用通常由敗訴方承擔
與GAFTA不同,FOSFA並不限制向敗訴方追討法律費用,但這並不表示勝訴方能獲得全額的補償。在裁決法律費用時,仲裁員會考慮許多因素,如當事人的行為、費用與索賠的比例等。在實踐中,勝訴的當事人多可收回60%-80%的費用。然而,也曾有仲裁員在FOSFA案件中拒絕判賠法律費用,因為在仲裁員看來,該些糾紛較為簡單、不需要聘請律師。
裁決糾紛的程序是什麼?
和GAFTA一樣,FOSFA採兩級仲裁:初級以及上訴。
FOSFA提供了不同版本的仲裁規則:包含《FOSFA 仲裁和上訴規則》(大多數糾紛皆是根據此規則審理)和《小額索賠初級規則》(此規則下的糾紛由一位仲裁員審理,不可上訴)。以下是對《FOSFA 仲裁和上訴規則》的討論。
一旦仲裁申請人指定了一名仲裁員,另一方有30天的時間來指定另一位仲裁員。然後,協會將指定第三名仲裁員,即仲裁庭的負責人。當事雙方也可以協議只任命一名獨任仲裁員。
所有文件和申請都應由各方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交。仲裁員應以這些文件為基礎,審理爭端並作出裁決。在特殊情況下,仲裁員可以啓動口頭聽證。文件的交換方式如下。
- 在指定仲裁員後,申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
- 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
- 申請人對答辯書提出異議。
- 當事雙方可以請求仲裁員允許再次交換反對意見(這往往導致案件的拖延)。
對初級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程序是什麼?
當事人可在裁決作出之日起28天內向FOSFA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由FOSFA任命的5名仲裁員組成。另一方有21天可以準備對上訴的答復。與初級仲裁時一樣,當事雙方可以請求仲裁員允許其進一步交換意見。
上訴會對案件進行重新審查,當事雙方可以提交新的證據。
當事人也可針對仲裁裁決(包括初級和上訴裁決書)向倫敦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然而,只有符合《1996年仲裁法》規定的案件才有可能提出上訴,且上訴成功的案件相當稀少。
如何執行FOSFA的仲裁裁決?
如果敗訴方不願執行裁決,勝訴方可以向債務人居住地或其資產所在地的國家法院提出申請。承認裁決的程序是制式化的,各國法院將覈實仲裁條款、當事人是否遵守該條款、以及該仲裁裁決是否可執行。裁決得到承認後會被提交給執行機關,以收回債務人的資產或對債務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Fortior Law是一家國際爭端解決公司,主要辦事處設在日內瓦(瑞士),並在鹿特丹(荷蘭)和基輔(烏克蘭)設有辦事處。烏克蘭辦事處以及GAFTA和FOSFA仲裁業務由Danil Hristich領導,他曾於2020年被《法律500強》推薦為爭議解決和國際貿易領域專家。欲瞭解更多信息,請聯繫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或您平常在Fortior的聯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