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6日,中華民國財政部關務署公告展開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展開反傾銷調查。本案涉案貨物為浮式平板玻璃 (float glass, in sheets),包含可直接使用或作為加工玻璃之基板、且符合以下規格之明板浮式玻璃 (clear float glass) 及色板浮式玻璃 (tinted float glass):
- 以「浮式」方法製造之平板玻璃;
- 厚度超過1.1公厘 (mm),但低於或等於19公厘 (mm);
- 不限寬度、長度;
- 不含金屬線、不具「吸收、反射或不反射層」,且未經其他方式加工之浮式平板玻璃。
臺灣於 2002 年 1 月 1 日起以中華台北之名義成為WTO第 144 個成員,並加入了《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該協定規範「[主]管機關應給予反傾銷調查之所有利害關係人充分時間以書面提供與涉案調查有關之所有證據」。根據財政部公告,與本案相關之已知利害關係人或其他未列名之的國外製造商、出口商、國內進口商及代理商,應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填具提交應訴申請表(見下方連結),以提供資料並表達參與調查之意願。
規範臺灣政府機構調查反傾銷案件程序之《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未依規定期限提供必要資料時,主管機關得依已得資料予以審查」。然而在此情形下,未參與反傾銷調查的利害關係人,通常於調查終結時取得較為不利的傾銷差額、因而被課徵較高的反傾銷稅。此外,國外出口商雖可於傾銷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財政部提出具結申請,由於財政部通常依據調查初判所得之個別傾銷差額,來評估該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具結條款的可行性,因此在實務上,於傾銷調查初始即積極應訴,已成為利害關係人是否具備申請價格具結適格的先決要件。
建議本反傾銷調查案之利害關係人,不論欲控管不應訴所生風險、亦或出於策略性佈局取得具結資格之考量,皆應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並積極參與調查
此為本案國外製造商、出口商之應訴申請表連結 https://web.customs.gov.tw/download/354a9040569c46f8a70c7616e001b323
中文翻譯:周子寧